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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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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环发〔2019〕19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11-27生效日期:2019-11-27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7日

云南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争当全国最美丽省份的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打好涉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完成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其中2019年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6%,2020年,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集中解决一批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工作重点。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和锑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等)、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制造业等)、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电镀行业(含电镀工段)。重点区域包括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在产或历史遗留有色金属采选业和冶炼业、重化工企业集中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进一步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以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削减铅、镉。

  二、主要任务

  (一)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动态管理,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纳入全口径清单,及时更新全口径清单企业新增、淘汰、关停信息,并将更新结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对报送的全口径清单组织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二)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

  各地要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重金属减排工程项目清单,明确相应减排措施和工程,按期完成重金属总量减排任务,建立企业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连续吹炼工艺提升改造;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改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的曲靖会泽县、文山马关县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并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实现重金属污染负荷削减目标,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实施总量替代的,其替代方案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

  1.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确定排查重点区域,建立污染源排查和整治清单,督促、组织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

  2.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7〕60号)要求,推动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落实有关总量控制要求;依法整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从事含铅、含铜、含锌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铅锌冶炼、铜冶炼企业;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加强铜、锌湿法冶炼行业浸出渣、堆浸渣等废物渣场的规范化管理,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开展矿山、冶炼厂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进行选冶等加工后废渣无序排放问题的治理;以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为重点,督促企业加强装载源头治理,防治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超速,防范矿石遗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同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加强铅锌采选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产品堆存场所等无组织排放的治理。

  3.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完善尾矿库雨污分流系统,切断尾矿废水灌溉农田的途径。对周边有耕地等环境敏感受体的干排尾矿库要设置防尘网或采取其他扬尘治理措施,采取截洪、截污、防渗等措施严防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安全。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云南段)主要支流涉重金属尾矿库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4.落实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目标。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企业开展单位产品用汞量现状调查及评估,督促编制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20年底,完成我省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目标。相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调度企业减半方案实施进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切实加强对企业涉汞信息台账和含汞废物的管理。

  5.开展铊污染排放调查和防治。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铅锌冶炼、钢铁等典型行业铊排放情况调查,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台账,摸清涉铊企业铊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水平,建立重点涉铊排放企业清单,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监管和监控,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稳步推进铊污染防治工作。

  (五)严格环境监管

  1.加快建立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模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区内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监察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报警信息,开展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保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施挂牌督办。督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云南段)固废大排查等专项行动中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控问题的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指导和督促市县人民政府,以重有色金属矿区为重点,推动矿区重金属污染防控与国土绿化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评估考核。把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评估考核州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防范耕地重金属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事件情况、防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以及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治理情况等。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州(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土壤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调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确定的项目作为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各州(市)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预算申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治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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