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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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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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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告 (第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1-30生效日期:2020-01-30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头等大事。为保障全体市民和来穗人员的健康安全,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根据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月30日起,请全体市民和来穗人员通过 “穗康”微信小程序主动申报登记本人14天内离、返穗情况及健康状况。

  二、请全体市民、来穗人员配合航空、铁路、水路、公路客运等运输经营单位和高快速路、国省道检疫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凡抵穗前14天内到过湖北省的,在抵穗之日主动向本人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健康状况,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暂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的人员,居家健康观察14天,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请联系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安排到各区设置的集中场所进行健康观察。出现发热(37.3度及以上)、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三、广州地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用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落实职工及其亲属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或者主动在户籍地(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申报登记,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主动联系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落实相关要求。

  四、请市民群众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参与公众聚集活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加强锻炼、健康饮食,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追踪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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