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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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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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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应急〔2020〕9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20生效日期:2020-02-20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部门:
  《珠海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珠海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

  第六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
  (二)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四)明确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评价确认风险等级;
  (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较大以上风险的有效控制;
  (六)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建立风险清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第七条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以及因地质灾害、内涝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计和预测,为风险评价提供支持。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评价是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相关部门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第十一条 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维检修、试生产(运行);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及控制情况形成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 各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第十四条 各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全员风险管控意识和能力。存在较大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至少组织1次风险管控培训,存在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风险管控培训。较大、重大风险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区(经济功能区)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及时报告属地区(经济功能区)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存在较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向属地区(经济功能区)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明确本地区各类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部门,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执行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落实本行业领域招商引资项目审批重大风险“一票否决”规定,按照“分类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细化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对一般、低风险,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后,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跟进,向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并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挂牌制度相关规定,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风险。挂牌警示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各区(经济功能区)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风险实施摘牌后,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落实摘牌相关规定。挂牌警示期满后,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继续挂牌警示的,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续落实重大风险挂牌警示要求。摘牌或继续挂牌的情况,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化工园区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容量,并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区域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诚信惩戒、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先进科技推广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有力控制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加强预警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督促各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应用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适时组织培训,绘制本地区风险分布电子图,对本地区域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第二十八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每季度更新1次。
  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业领域风险信息的,应当督促相关区(经济功能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前款规定采集并录入风险信息。
  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校正,核查风险信息缺项、错项和重复项,提出审核意见,清洗校正异常数据,标准化数据格式。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校正风险等级、风险类别、行业分类等信息。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落实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风险信息审核意见。
  审核校正后的信息应当在风险清单报送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风险信息上图后,可以进行位置校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应当予以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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