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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的函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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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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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环函〔2019〕764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12生效日期:2019-12-12

各直属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实施年限为2019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请各分局督促2019年实施排污许许可证行业的排污单位(制鞋行业195除外)于2019年12月18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报。

  未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根据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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