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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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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煤矿综合〔2020〕57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3-26生效日期:2020-03-26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吉煤集团:

  为全面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础,是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素质和强化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严格落实脱产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从事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必须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

  三、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目前,煤矿安全培训还存在培训质量不高问题,距离精准培训还有一定差距。承担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和煤矿企业要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水平,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灾害类型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详实的培训方案,严格培训过程和学员管理,规范培训方式,充实培训内容,及时讲解新法规、新标准和新技术,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严格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安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无证上岗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严查操作证造假、学历工作经历造假、培训档案造假,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中认真指导、事后严格检查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对照规定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于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安全培训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按时上报相关信息。产煤市(州)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注销情况,年末报送工作总结。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将培训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2020年度培训计划,以正式文件于4月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综合处。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此文转至县(市、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并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联系人:张雨中,联系电话:0431-80792630、13943909776,电子邮箱:13943909776@163.com。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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