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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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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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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土〔2020〕13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07-01生效日期:2020-07-01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城投集团: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平战结合、收集豁免、定时定点、全程可控”的原则,为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各区做好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运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区通过对本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办医规模、区域分布、道路通行状况和医疗废物收运现状等开展排摸和分析,合理设立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开展小型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以下同)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工作。各区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集中收集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场地要求

  医疗废物临时交接点应为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确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满足卫生、环保要求的场地,具备面积至少为长10m×宽3m的专用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不与居民区、人员活动区毗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预防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三、交接要求

  医疗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小型医疗机构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运一次。第三方机构收运人员在小型医疗机构收医疗废物时应核实所装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标识,检查医疗废物外包装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签字确认,纳入市级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第三方机构在临时交接点、实施车对车交接时,确保医疗废物不落地。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核实所装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标识等,检查医疗废物外包装是否完好。

  四、车辆要求

  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箱型车。车厢内部应采用防水、耐腐蚀、便于消毒和清洗的材料,并经防渗处理,防止渗漏。车身应当标有医疗废物标志。收运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应当配备手持PDA终端,相关信息应当接入市级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收运车辆及周转箱应定期消毒,存放场所应具备收运车辆清洗消毒、清洁周转箱堆放等条件。

  五、包装要求

  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医疗废物周转箱,并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六、卫生防护要求

  医疗废物收运人员上岗前应穿戴整齐工作服、工作鞋,正确佩戴医用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每辆医疗废物收运车应按卫生部门要求配备0.5%碘伏消毒液、75%的酒精或速干手消毒剂等消毒物品,每次收运医疗废物后对车辆把手,箱门等人员接触部位进行消毒,再对收运人员双手与防护手套进行清洗和消毒。医疗废物转运工作结束后,应对其转运区域环境、设施、转运车及容器等用 1000mg/L~2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七、事故处理

  收运车辆遇医疗废物泄露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医疗废物应急程序:通知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并用隔离绳将医疗废物连同车辆与周边隔离,保护现场,防止医疗废物扩散。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到场进行应急处置。

  八、监管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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