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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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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2015〕36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2-25生效日期:2015-12-25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15〕1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常政发〔2013〕205号)要求,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部门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部门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建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各行业领域负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订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及信息平台建设,指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作承诺书,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谎报瞒报事故、未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辖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标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五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六是发生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以上的。

  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各级各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立基础信息平台和功能模块,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常州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各级安监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优化核查机制,通过更加高效的监督举报机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成效。

  六、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辖市(区)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各辖市(区)、各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法》第75条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内在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企业本身,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结合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各级安委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安委办和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定期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探索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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