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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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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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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城管〔2020〕123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14生效日期:2021-01-01

备注:有效期3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14日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内,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用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江门市市区是指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三条 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用水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报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对获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的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奖励二万元;
  (二)获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的,按照上年度用水规模分档奖励:年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三万元;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30万立方米的,奖励二万元;年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奖励一万元。

  第五条 城市节水奖励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入情况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奖励名额,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核定后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报通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用水单位,均可按通知所列时限向用水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报奖励。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年度奖励名额情况,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中择优确定拟奖励对象。已按本办法获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的,以后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报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经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上一年度用水总量、节水管理制度、措施、节水管理先进经验等。
  (二)上一年度水费单据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将取消其3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江门市城市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的,须退回所获得的奖励。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初审: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初审,确定初步获奖名单和奖励金额;
  (二)公示: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和奖励金额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异议及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报。举报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附相关材料,以便核查。被举报单位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定后,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并书面通知获奖单位。

  第十条 按照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奖励金额,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年度节水奖励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下一年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费预算。节水奖励资金的拨付,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预算拨款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达、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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