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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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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监管〔2018〕1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6-29生效日期:2018-06-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分级分类管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切实做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定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科学分级分类,逐级细化分解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重点企业的监管主体,既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宝贵经验,也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担当,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举措。通过分级分类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构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动、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监控的工作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全面覆盖、管控有效的工作格局,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到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缓解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监管效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分级管控、分类监管和执法检查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监管全覆盖原则,各地要对上述所有行业领域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按照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标准进行科学分级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监管企业清单,确保无遗漏,无盲区。坚持一个企业一个监管主体原则,所有企业都要落实监管主体,尽量避免交叉重叠。坚持监管力量与工作量相适应原则,要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严禁将监管责任层层向下移交;要根据本单位各行业监管人员、装备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监督管理计划;对于部分行业监管任务重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相关科(处)人员技术专业和数量,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量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原则,对企业的分级分类,要定期进行调整,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及时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公布。坚持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做好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以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和抽查核查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

  三、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检查频次要求,深入开展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要结合辖区内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调整充实专业人员数量,满足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各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执法工作,必须要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任务的、因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安监局将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后,各地已实施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工贸行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需经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再行印发。本通知各项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1、 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

  2、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

  3、 河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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