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2-04生效日期:2021-02-04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到位。在落实中遇到问题、困难和顾虑,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一定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河北”共同努力!

  2021年2月4日

省、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省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0311-87803635

市级排污许可发证、管理部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0311-85814936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0311-86137030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0313-4083123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0313-7680007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0314-2295925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0314-2151232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0335-3659611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0335-3923341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0315-2311430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0315-2806306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0316-2195166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0312-3037180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0312-6788617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7-3022715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0318-2123900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0318-6991033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0319-2024465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0310-3111180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0310-8031701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0312-2393398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0311-832216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0312-5620168

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0312-5620680


同地区相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码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危险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特种设备)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