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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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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09生效日期:2021-03-09

各市(州)、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煤炭电力、省非煤矿山、省民爆物品专业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坚定不移地抓好《紧急通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作为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的重要抓手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落实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要迅速将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精神纳入年度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充实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容,与矿山安全大排查、专项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努力推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扎实推进矿山三年行动。各级各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三年行动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调度统计、协调联动、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加快推进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深入研判分析矿山生产建设和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逐项抓好整改落实。要采取“体检会诊”、联合执法、“互联网+监管”远程执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检查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做细做实。要强化示范引领,加大三年行动中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要严格督查考核,对三年行动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不作为、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责问责。

  三、深入开展事故防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对标《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重点灾害的风险预警控制,并按照《紧急通知》明确的“六严禁、三严格”及时调整相关风险点等级和管控措施,对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规范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行为。矿山企业(含采掘施工和爆破服务等企业)要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强化生产建设管理,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年度采掘计划,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有关部门和矿山上级公司不得超产能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证照不全、失效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要强化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矿山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纸;要强化现场管理,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要强化重大灾害和隐患治理,强化爆破作业、动火作业、探放水作业、瓦斯治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严格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民爆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必须在爆破作业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并落实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或人员实施,严禁私存民爆物品,严禁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接触民爆物品;矿山各种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各级公安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开展矿山民爆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的清查和整治。

  六、认真排查整治矿山外包工程。应急管理部门要以“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为重点,对辖区内矿山外包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承包单位证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外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发包单位是否对多个承包单位实施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有无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及演练。对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违规挂靠资质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加大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力度。产煤市(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精神,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煤矿分类处置,直至全省煤炭生产企业总体关停退出。各地要进一步对照省安委办明确的非煤矿山关闭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违规爆破作业和动火作业、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或炸药、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地下矿山采掘失调组织生产、安全监控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采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违规供电、违规供应民爆物品的,相关线索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严格矿山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管理办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相关责任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在矿山领域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向相关省级专委办说明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的,由市级政府主要领导向省安委办说明情况。

  各地安委会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紧急通知》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联系人及电话:杜志伟,027-87363023,2745822254@qq.com。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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