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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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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应急〔2021〕2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局  市委政法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  市气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7-28生效日期:2021-07-28

各区应急局、区委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

  现将《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
          天津市地震局   天津市气象局

                              2021年7月28日

  (联系人:市应急局 于涛;联系电话:28051690)

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0〕11号),结合我市灾情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进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目标,整合业务资源,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推动全科自然灾害“多员合一”,着力为基层减轻负担,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一专多能、稳定可靠的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全市各级灾情管理能力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在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下,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相互协同,加快推进我市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二是坚持专兼结合、社会力量参与。着眼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使命、新要求,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骨干力量和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

  三是坚持立足实际,统筹相关资源。根据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统筹好相关资源和力量,打造一支适应我市新时代应急管理发展需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三)总体目标

  在我市已经建立的“市-区-街(镇)-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规范我市灾害信息员信息报送流程,推进全科自然灾害信息速报“多员合一”,充分发挥“1+N”网格化管理模式和“九全”网格员工作机制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中的助力作用,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灾情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体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市应急管理局救灾保障处负责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总体工作以及全市灾情管理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的科室负责区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以及区级灾情管理工作;街(镇)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灾害信息员管理工作和灾情管理工作。

  二是人员配置要求。市级灾害信息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救灾保障处、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人员承担。区级灾害信息员不得少于3人,分别履行灾情编辑、审核、签发职责。街(镇)灾害信息员不得少于2人,分别履行灾情编辑、审核职责。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以兼职为主,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专职人员,应在目前1人的基础上设置AB岗。灾害信息员要优先从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人员中选任,确保信息员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灾害信息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要更换。确需更换的,要及时配备、补齐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纳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三是部门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担原则,保障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报灾装备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等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探索建立以奖代补的灾害信息员奖励机制。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培育发展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对社会组织利用公益创投项目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活动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市委政法委负责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注重发挥网格员在自然灾害主动发现灾情的作用,落实“九全”网格化工作模式,助力灾情管理工作。地震、气象、水务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信息员队伍的管理,进一步优化信息报送,为基层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灾害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共同做好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四是加强数据库管理。各级灾害信息员管理部门要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的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地点、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灾害信息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主动在数据库中更新人员信息。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对辖区灾害信息员开展统一更新工作,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靠。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考核岗位履职情况、灾情报送流程等业务内容,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区灾情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是严格信息报送纪律。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强化值守,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灾后应及时、主动、准确汇报灾情,避免迟报、漏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于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一是规范灾情统计报送。灾情统计报送是灾害信息员的主要职责。灾害发生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及时掌握灾情,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在灾后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对于造成1人以上(含1人)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受损、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级灾害信息员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及时报送灾情初报,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定前,实行24时零报告制度。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是规范灾情台账管理。灾情台账是实施灾后救助的主要依据,各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应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灾害信息员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和要素填报各项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灾情损失、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有具体死亡失踪原因描述)、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要素。

  三是推进灾害风险隐患报送。灾害风险隐患信息是指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各种紧急征兆信息。主要包括堤防、涵闸、塘堰、水库、大坝等工程险情以及可能发生江河洪水、山洪、渍涝等洪涝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滚石、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沙土液化、雪崩等地震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风险隐患信息。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灾害风险隐患信息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现紧急征兆,灾害信息员能够立即向街镇公共安全科报告情况,并协助街镇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避险;视情设置安全警示、路障等,通过电话、文字、图片、语音、微视频等方式报送信息。对于街镇无法自行解决的,将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实信息转移相关人员并按照部门职责转交同级水务、气象、规自等部门联动处理。

  (三)加快推进全科自然灾害“多员合一”,发挥灾害信息员枢纽作用

  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门的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共同配合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灾害信息员“多员合一”的总体建设思路,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统筹辖区涉灾部门联合制定辖区实施方案。二是精简任务流程。各级涉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轻灾害信息员工作任务,梳理本部门所使用的系统、表格等内容,进一步精简报送内容和流程,减轻基层负担。三是统一发布预警。各涉灾部门关于本系统业务领域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全市灾害信息员发布。四是加强会商核查。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部门间灾情会商以及灾情核定规则,对于可能达到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灾情,要牵头组织灾情会商和灾情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步调统一、口径一致。五是协同业务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其他涉灾部门联动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采取多层次、多专业领域的培训,着重提高灾害信息员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充分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助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要充分发挥“九全”工作机制作用和“1+N”网格力量优势,基层网格员运用“津治通”平台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做好辖区内日常灾害隐患排查以及宏观异常情况的上报工作。二是做好灾情预警传递工作,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预警信息发布后,要迅速传递给所管辖的区域群众,及时做好防范工作。三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各司其职,迅速统计区域内灾害损失情况,对于出现人员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网格员要运用“津治通”平台快速报送。四是灾情稳定后,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尤其是要关注区域内特殊群体,避免因灾致贫返贫。五是日常做好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明确培训目标、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一是明确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目标。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级、街(镇)两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区级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街(镇)、村(社区)两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确保培训全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气象、地震、水务部门通过邀请专家授课、远程教育、座谈交流、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原则上,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三是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培训效果。对于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区域,应根据辖区实际,结合历年灾害应对和灾情报送实践,着力解决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在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各级灾害信息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培训和实际灾情管理工作,加快构建由灾情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

  (六)探索将社会力量纳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社会力量作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面对灾害多发、频发态势,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

  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项目。

  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灾害多发易发重点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基层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要加大力度发展防灾减灾救灾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备案,具备一定规模的要引导组织进行社会组织登记,降低登记准入门槛,营造良好的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培育发展的氛围。

  三是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对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要加强人员培训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纳入本地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和救灾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灾害信息员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争取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确保灾情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各区要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有关考核考评,进一步巩固完善灾害信息员网络。要定期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表现突出的灾害信息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后、导致报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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