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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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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土〔2021〕16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07-12生效日期:2021-07-12

各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要求,现将本市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求与本市原试点工作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步延长。

  二、试点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50%,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和2022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三、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和承诺。加强集中贮存点管理,严格执行第Ⅰ类和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分类堆放的管理要求,落实防止电池短路起火措施。进一步优化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布设收集网点,建立收集网点的进入和退出调整机制。加强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非法收集、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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