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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湛江市2021年度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湛江市2021年度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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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1-10-12生效日期:2021-10-12

各县(市、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1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评〔2021〕45号)、《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36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落实“双碳”战略的指导意见》(湛府〔2021〕5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协同推动重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现公布我市2021年度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分局请于2021年10月底前组织辖区内2020年名单内未验收的企业向我局申请评估验收(见附件2)。

  二、各分局要督促辖区内2021年度第一、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所列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向我局申请验收。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附件:1、湛江市2021年度第二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2、2020年名单内未完成现场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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