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直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细化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废。
二、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三、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五、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