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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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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轨道通〔2022〕44 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5-19生效日期:2022-07-01

各区轨道交通局,市铁投集团、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细化监督实施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的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2年5月19日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的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促进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号)、《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2020〕16 号) 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含地铁、轻轨、市(区)域快速轨道、单轨系 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是指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施工安全管理状况、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合并 简称“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市监督部门负责市级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监督部门落实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区级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协助市监督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服务单位协助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单位应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标准化管理,为采购方提供合理合规的行政处理建议,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和引导工程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 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打造标杆示范项目。

  第七条 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管平台等措施,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质量安全监督效能。
  工程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业务活动水 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章 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按照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的要求,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及办理的形式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单独办理,监督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上传符合网络办理条件的材料,监督部门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对符合要求的以电子结果物形式发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申报资料(附件 1)主要有: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技术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九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提高工程监督成效,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标段)开工前将上述第八条有关报监资料和工程基本情况表、各单位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表、目前完成工程量确认表、施工安全监管项目告知书等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附件 2)书面报送至监督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工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告知监督部门。

  第十条 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安全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安全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主要内容等。监督实施过程中,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应组织项目(标段)工程责任主体召开建设监督管理交底会议, 明确工程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等,告知项目监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并下发《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监督交底完成后,监督部门应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首次监督检查,主要对工程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抽查各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岗位人员资格、管线和勘察设计交底情况、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以抽查为主,其主要目的是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引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质量安全状况判定需要,可进行验证性检测。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四种类型(简称“三查一检”):
  (一)综合检查是为全面掌握项目整体质量安全管理状况, 对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等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实及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检查由监督部门统筹安排,应提前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或对举报(投诉)采取的针对性检查, 包括首次监督检查和事故发生后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等。专项检查由监督部门统筹安排,应提前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三)日常巡查是为动态掌握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由监督人员根据在监项目进展情况安排的日常巡视性检查, 重点检查危大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施工管理状况,如巡查过程中问题较多,须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核查。日常巡查一般情况下不提前通知参建单位。
  (四)监督抽检是为验证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设备安全状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的相关检测服务。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内容,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方案并按方案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与频率
  (一)综合检查每年 1~2 次,一般针对在建的工程量完成10%~90%之间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由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监督检查频率应在项目监督计划中明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一般不低于每项目(标段)每季度检查 1 次的基本要求(停工 3 个月以上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一般程序
  (一)了解项目情况。监督人员应动态了解所监督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序的基本情况,形成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 结合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初步判定项目管理水平。
  (二)成立检查组。各类检查应根据检查内容和时间进行合理分组,原则上每次检查不得少于 2 个人,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涉及被检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时,应当为其保密。
  (三)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和检查结果处理等内容。
  (四)开展现场检查。在施工现场组织召开碰头会,安排检查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配合人员并分组开展对应工作,及时整理汇总检查资料。
  (五)反馈检查情况。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反馈检查情况,下发检查整改通知书并提出整改要求;进行综合检查评比的,还应对项目及主要参建单位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安全行为欠规范、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的,由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抽查部位及数量、问题存在部位、问题描述、处理时限及要求等,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混乱、质量安全行为不规范,危及某一单项工程质量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监督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三)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被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省市诚信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由监督部门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责任单位根据约谈约定事项,在约谈结束后限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或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承诺事项和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或发生险情事故 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开展信用惩戒工作;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整改落实闭合
  (一)针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系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复查、汇总、审核通过后,向监督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中应附有关材料、检测报告或者照片,确保整改的内容、程序闭合。
  (二)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的项目(标段),责任 单位整改到位并经建设单位组织核查通过后报监督部门现场复 查,符合规定的由监督部门发出《复工通知书》批准复工。
  (三)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查明原因、专项论证处置,并依据合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追究,处罚追究情况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四)监督人员应当对整改闭合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按一定频率和原则对建设单位复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现场复核。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部门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重视工程关键环节的程序监督工作, 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和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样板引路、标杆示范”效应, 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成效。

第四章 监督中止与恢复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中止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监督告知书》。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恢复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与安全标准化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工作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组织编制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范围应涵盖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工程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质量检测的依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严格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 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顺序进行。
  (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 收集整理隐蔽工程相关质量材料,报监理单位验收。
  (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完成,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合格文件齐 全,施工单位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四)中间交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接双方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署中间交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
  (五)重要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参加各方共同签认。验收前应取得使用功能检验(检测试验)合格报告、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等必需的资料。
  (六)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步骤。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技术特点、内容和质量验收组织工作难易程度,合理安排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对受外部条件影响且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无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质量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提交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工程施工完成情况,验收范围,缓建、缓验项目和质量评价意见);监督部门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完成施工任务后,向监督部门提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部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具体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和《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参与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等评选活动,工程获奖单位可依程序申请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加分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报监资料


               2.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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