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成办发〔2022〕41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18生效日期:2022-06-1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8日

成都市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全覆盖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建立问题台账,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突出重点、分类治理,特别是消除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控增量,聚焦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全市范围城乡所有自建房,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自建房,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自建房。

  (三)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民宿(网约房)、农家乐(度假村)、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按照《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详见附件)内容,全面摸清城乡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使用等结构安全性,经营许可、场所安全等经营安全性,土地、规划、建设等合法合规性问题,全面建立自建房信息台账,形成自建房实体安全和审批程序问题清单。

  (二)分类整治消除隐患。整治实行清单制加销号制方式,对失养失修严重,主体结构破坏、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裂缝,地基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结构安全性问题;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问题;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自建房;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自建房等开展整治。重点对常态化经营聚集人员10人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程序问题进行分类治理,消除因审批程序问题产生的安全风险。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2022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要集中力量,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改用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区(市)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五、工作开展方式

  (一)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镇(街道)牵头,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使用自建房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监管系统自动按“存在安全隐患、开展风险整治、属于安全状态”三个类别,对自建房安全等级状态分别赋红、黄、绿码,完善自建房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向自建房业主(使用人)发放《房屋安全使用告知书》,要求业主签订《房屋安全使用承诺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营性自建房在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下发危房通知书、警示告知、打围封闭、设置隔离缓冲区、设立安全通道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同时,要结合成都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属地政府对3层及以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二)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自建房一律不予许可,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应当保证房屋安全。执法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力度,对少批多建、私自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及违法“改扩建”等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屋日常安全监管。对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房屋严格按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流程执行;对乡村规划区内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类型农村住房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规定,农村新建自建房规范使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落实“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要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中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征集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处置。

  六、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属地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镇(街道)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工作经费保障到位。镇(街道)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暂停经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用于经营性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自建房安全使用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镇村规划区内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及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违法行为,协调、指导和监督自建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必须采取打围封闭、设置隔离缓冲区、设立安全通道等应急防控措施,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乡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构建和深化自建房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自住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市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企业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职责牵头督促指导自建房燃气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市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查处(农村农民违法占地修建住宅行为除外),协助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违法行为认定工作;市城管委负责督促指导突出重点、分类查处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自建房违建排查整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职责负责和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商场等商贸企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文广旅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酒店、饭店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民宿(网约房)、星级农家乐(度假村)、网吧等用作文化和旅游的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市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依法组织、指导自建房建设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行业部门要求做好所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自建房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兜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市级按程序成立自建房排查整治领导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区(市)县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确保排查整治质量。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自建房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准确录入排查信息,确保应查尽查,不留空白,准确完整建立自建房排查信息清单。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完成自建房隐患整改,做到应改尽改,确保整治到位,对排查整治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隐患按期销号归档,形成闭环。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做好自建房排查、评估、鉴定、整治经费保障。市住建局要组织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成员,结合排查整治智慧监管系统内容和实地检查情况,对未按要求排查、未按期整改、抽查不达标的自建房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确保消除全部隐患。

  (三)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在区(市)县级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依托村、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在镇(街道)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在2022年7月底前初步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划管理、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用作营业性场所管理等内容,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探索建立房屋体检制度,对达到规定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性安全鉴定,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研究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和房屋安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房屋安全保障机制。

  各区(市)县排查整治领导机制于2022年6月28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市住建局,“百日行动”期间每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和持续巩固阶段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成都应急救援车辆道路优先通行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