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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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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交安监〔2022〕10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7-21生效日期:2022-07-2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1日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水域污染,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长江干线水域和我省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本省水域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原则。

  1.5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1.5.2 Ⅱ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1.5.3 Ⅲ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1.5.4 Ⅳ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1.6.1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湖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和指导各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实施。

  1.6.2市级、县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市级、县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可参照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全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731-89751200),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水上搜救指挥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省水上搜救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委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民航湖南监管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水运事务中心、长江海事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值班电话:0731-88770499),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水上搜救指挥部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采取搜救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视情况向国家及相应邻近省区水域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3.2省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水上搜救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水上搜救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市州、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水上搜救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按规定向省水上搜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承担搜救责任区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应急工作;完成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省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航运、海事、渔业、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通信等行业领域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省水上搜救指挥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组织机构

  2.5.1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地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组。由政府办公厅(室)或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5)通信电力组。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通信、供电。

  (6)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9)专家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并制定防范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报告程序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逐级如实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或可能发展扩大的,可以越级报告。

  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重大及以上或特殊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或部门向对口上级单位报告信息应当与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保持一致。

  3.2.2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造成阶段性后果(包括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员数)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5)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水上搜救指挥部提请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备,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4.1.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水上搜救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4.1.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水上突发事件,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指挥部。

  4.1.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水上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因事故影响较大、救援困难等原因,可以向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升级响应申请。

  4.2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交通运输、水运事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响应级别成立若干应急小组,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进行救助。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搜救的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抢救和转运现场伤员。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4.3信息发布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水上搜救指挥部请求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督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督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给付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等工作;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市州水上搜救专业队伍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后续处置队伍,并视情况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着力打造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6.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运行。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3.1通讯保障

  (1)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3.2交通保障

  (1)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县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制定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依靠科技提高我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我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

  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上应急搜救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

  7.1.2培训

  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7.1.3演练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水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附则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湖南省水上搜救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抢险队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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