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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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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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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环通〔2022〕168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2-11-21生效日期:2022-11-21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云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云污防字〔2022〕22号)和《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等工作要求,规范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短板,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落实。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压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收集服务专业化,杜绝违法经营危险废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统筹布局,严格标准。统筹小微企业分布和收集能力,合理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设施,避免能力过剩。按照高标准、可持续原则,严格收集单位审查。鼓励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

  3.分级分类,强化监管。根据危险废物潜在风险,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确定收集范围。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省试点建成一批专业化、智慧化、规模化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试点单位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率达到90%以上。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

  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州、丽江市率先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无废城市”建设城市应将试点工作纳入创建内容一并推进,其他州(市)可同步推进。重点在开发区(包括工业聚集区)、小微源集中、收集能力不足区域开展试点。

  (二)收集对象

  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分析检测机构及自动监测站点、移动基站、机动车维修、报废车拆解等小微企业或社会源。

  (三)收集类别

  废矿物油及其沾染物、废试剂、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药品、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废树脂、废水处理污泥等(附件1),以及年产废总量10吨以上企业产生的少量上述危险废物。各州(市)可结合区域实际收集需求和试点单位能力,合理选择确定危险废物类别。

  不包含以下危险废物类别:

  1.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放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

  2.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

  3.成分不明或者无明确利用处置去向的危险废物;

  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5.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集中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四)收集规模

  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区域危险废物收集需求、收集贮存能力,合理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收集规模原则上不大于5000吨/年,每个贮存点单次最大贮存量不超过500吨(单一类别最大贮存量不超过100吨)。

  (五)贮存期限

  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超过法定贮存期限,确需延期贮存的,需经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六)试点单位

  鼓励开发区(包括工业聚集区)自行或引入专业单位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设施,作为配套基础设施为开发区(包括工业聚集区)提供收集贮存服务。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及其它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开展试点。

  综合考虑各州(市)小微企业数量及分布、集中收集需求等,全省共布局收集试点单位25个(附件2),各州(市)也可根据实际收集需求对名额进行适度调整,并将调整计划和理由报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应在试点单位数量基础上,根据辖区服务对象分布情况,合理布局试点单位收集设施,避免重复建设、能力过剩。

  试点单位应满足专业人员、收集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条件(附件3)。鼓励试点单位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七)试点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到期后,各州(市)根据试点效果和试点单位运行服务能力评估情况,可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常态化管理。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实施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试点单位申请

  有意向开展试点并且已经具备试点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所在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以及本方案所明确的试点条件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有意向开展试点但尚不具备试点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要求编制试点单位实施方案(附件4),提交所在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

  (二)州(市)审批

  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本方案中《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审批指南》(附件5)有关规定开展。收集经营许可证应载明许可收集类别、规模、经营地址、贮存设施、主要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

  为提高试点工作统筹性和计划性,防止盲目建设和过度建设,提前介入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州(市)生态环境局可对有试点意向但尚不具备试点条件单位提交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实施方案经审查符合试点工作布局,符合高标准、严要求原则,可纳入试点计划名单,试点计划名单应在本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确定。纳入试点计划名单的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工作。

  (三)省级备案

  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审批颁发收集经营许可证情况(含试点计划名单)、试点单位、试点规模、试点类别、试点区域等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退出规定

  试点单位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理,并按程序向所在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注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试点单位的试点效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试点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结合区域实际对设施进行科学合理布局,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原则做好辖区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最后一公里”难题。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试点单位运行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应每半年(6月15日、12月15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压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对产废的单位、产废种类和数量进行摸底,尽快建立完善的收集网络。主动提供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服务,并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纳入服务范围,不断提升产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严禁对服务对象、危险废物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严禁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合理条件。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加强与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试点要求、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不达标、运行和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的,终止其试点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帮扶指导。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指导和帮助收集单位、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相关问题,切实提高收集试点效果。省生态环境厅将成立技术帮扶组,指导各州(市)做好收集试点工作,适时组织现场交流和培训。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通过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1.危险废物收集类别

           2.各州(市)试点单位数量表

           3.收集试点单位条件

           4.XX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参考)

           5.云南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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