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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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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3〕16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22生效日期:2023-03-22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设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宁波市水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9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设施底数,合理规划建设。对现有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系统开展排查,针对发现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加快落实整改。同时,基于本地污水处理实际需求,合理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工艺、规模和服务范围,统筹考虑生活污水管网新建改造、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等,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

  二、规范运维管理,完善进出机制。各地要督促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提高专业技术,确保设备工况良好、应急物资充足,保障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高运维管理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完善进出机制,对运维管理质量差、无法达到要求的运营单位,一旦发现超标排污问题,依法处置。

  三、落实排水监管,加强源头管控。加强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和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依托数字化手段完善常态化监督机制。深化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对排水用户的批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水行为的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

  四、优化转运设施,完善分类体系。建制镇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设施,规范标志标识,配备其他垃圾、易腐垃圾等相适应的分类运输车辆,加快更新改造不合格运输车辆,防止“抛冒滴漏”和垃圾混收混运,做到日产日清。加快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通过采取“密闭压缩、降噪除臭、渗滤液处理”等措施,确保中转站臭气有效收集、渗滤液规范处置,对于无法改造的,要通过整合、异地新建等方式,提升中转站建设运行规范化水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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