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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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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2-06

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B5柴油》(GB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已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取证时设计和安全评价范围包括全部柴油生产、储存设施,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已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以下事项:原许可范围中有“柴油[闭杯闪点≤60℃]”的,可更新为“柴油”;原许可范围不涉及柴油的,在提供安全评价补充说明后,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时设计和安全评价范围未包括全部柴油生产、储存设施,或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对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展,设计诊断报告至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计诊断依据,装置(设施)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公用工程等情况,总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平面布置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和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图表,以及诊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现有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柴油生产、储存设施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设计诊断按照第二条要求执行。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生产、经营柴油企业行政许可权限参照生产、经营汽油企业执行。

  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请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柴油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按规定办理危化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手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柴油非法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月6日起施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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