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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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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安办〔2023〕49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07生效日期:2023-06-07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9·28”重大火灾、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11·21”特别重大火灾、河北省沧县废弃冷库拆除工程“3·27”重大火灾、浙江省金华市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4·27”重大火灾、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等事故,均系违规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等引发,教训极为深刻,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等典型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关于深刻汲取去年以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38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安办〔2023〕38号)等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注重过程管理,紧盯“一厂多租(厂中厂)”、多业态合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敏感特殊场所,聚焦动火作业用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培训考试等全环节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排查动火作业用工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动火作业人员及作业过程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下大力气整治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冒险作业,推动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清理、排险、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坚决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合格上岗硬要求,全面提升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能力,坚决防范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8月底。

  三、整治对象

  (一)全市涉及动火作业的用工施工单位。重点包括:“厂中厂”、多业态合用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员工宿舍等)、车站码头(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飞机场航站楼等)、医院(门诊楼、住院部等),民政服务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文博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美术馆、大剧院、文艺团体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农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会场,公共娱乐场所(影院、网吧网咖、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危化、矿山、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全市涉及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机构和考试点。包括涉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的机构、职业技术院校、有关企业,涉动火作业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机构。

  (三)全市动火作业人员。

  以上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1.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所涵盖的作业。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电焊工)”所涵盖的作业。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金属焊)”所涵盖的作业。

  4.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四、整治重点

  (一)企业(用工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是否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不查验动火作业人员证件,聘用、雇佣或指使无证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等情形。

  2.是否建立健全动火作业人员档案。

  3.是否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4.是否按规定向动火作业人员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是否按规定对动火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是否加强动火作业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是否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动火设备。

  7.企业营业或使用期间进行施工作业,是否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科学认真辨识管控风险,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防火分隔等;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是否存在动火施工。

  8.工业园区管理方或出租厂房业主方,是否加强园区、厂房租赁企业实施动火作业的管理检查。

  9.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分包转包行为。

  10.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履行现场安全主体责任,将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明确并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和措施。

  11.企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是否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是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申报备案。

  12.是否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将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建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二)动火作业人员及作业过程管理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4.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5.动火作业前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有效落实管控措施。

  6.动火作业前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7.动火作业前是否清除作业区域及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介质。

  8.动火作业时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9.动火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作业程序、规程、规范和标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0.动火作业后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11.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三)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训设备等是否符合条件。

  2.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档案不规范、未按照大纲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未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纳入警示教育等情形。

  3.培训机构是否无实训设施设备,或有实训设施设备未实际开展实操培训。

  4.考核点是否无实操考试设备;是否减少省略考试环节,尤其是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作业现场环境检查等安全步骤。

  5.考试点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监控设施设备以及按规定保存考核视频档案。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企业自查自改。6月底前,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考试点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开展1次全面自查自纠,核查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教育、作业监护、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训实操设备配备、教学管理质量、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对发现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外包外租方式解决动火作业需求的,必须将作业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建立动火作业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核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落实监护措施,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二)强化全员安全教育。6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督促辖区或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1次全员宣传教育,重点突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十不准”、火灾逃生、动火作业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做到不漏一家、不漏一岗、不漏一人,要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6月底前,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一次以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为主题的逃生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和应急处置措施,掌握自救互救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用工施工单位监管。8月底前,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监管行业领域内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特殊场所以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等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执行清单化管理,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逐一挂单销号,形成闭环。要组织专家强化指导帮扶,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开小灶”,确保排查整改到位。要依托基层网格加大对辖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和巡查,组织一次教育培训、发送一份警示告知书、签订一份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四)强化培训考试管理。8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等负有特种作业培训管理(考核发证)的部门,要对动火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开展安全培训“走过场”回头看,对存在不满足培训条件、未按照大纲培训、压缩培训学时、实操培训采用模拟实训、培训档案造假等问题的培训机构,依法从严给予处理。要进一步加强考试过程管理,通过视频巡查、暗访抽查、后台数据核查等方式,对各考试点实操考试实施实时监督,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考试点,严格落实停考整顿或取缔退出等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提升一线动火作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能力,广泛开展各类技能提升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反复性、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长效机制,及时部署调度,抓好组织实施。

  (二)压实安全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培训考核发证,依法查处无证作业等行为,监督指导所监管行业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金属焊)”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无证作业等行为,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无证作业等行为,监督指导行业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动火作业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动火作业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领域动火作业的监管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动火作业宣传力度,要将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培训考试机构、电气焊作业人员。要深刻汲取去年以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制作动火作业火灾事故警示教育专题片、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广泛播放,特别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敏感场所、重点人员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媒体舆论监督,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的工业园区、用工施工单位,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形成震慑效应。要畅通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企业职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对涉及动火作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发挥行业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管理作用,指导单位场所结合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人员类别、火灾风险等要素,制定有针对性、实操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四)严格监管执法。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规动火作业、无证作业的,一律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依法处罚违规操作人员,也要严格依法处罚用工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关停涉事企业并纳入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危险作业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火作业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查处违规动火作业,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创新监管模式。要实行“逢查必考”制度,每次检查可通过书面考核或现场提问演示等方式,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和作业人员掌握动火作业要求情况。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探索推动建立焊机、切割机等相关动火作业设备实名管理机制,销售时实行实名绑定,无证或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购买和使用焊机,充分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实施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用工平台,要求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聘用持证人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跟踪调度、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提炼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等不靠、先行先试。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市安委办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不力、重大隐患该发现没有发现、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别于6月10日、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落实方案、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动火作业“十不准”.docx

           2.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参考).docx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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