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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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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府〔2023〕90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0-08生效日期:2023-10-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规定

  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烧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报告。

  深圳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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