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基于“一企一品一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危险货物装卸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推进基于“一企一品一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危险货物装卸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应急危化〔2024〕1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4-02-04生效日期:2024-02-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战略,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升政府科技监管效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文)、《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应急局、市交通委决定在全市推进以“一企一品一码”为基础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危险货物装卸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各环节的信息及业务衔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应急管理部“一企一品一码”有关要求,指导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实行本市危险化学品追溯码的统一赋码和扫码,逐步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追溯体系。推动全市有实物的危险化学品许可企业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动态管理,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库存及出入库信息。进一步压实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的义务,切实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储运环节管理。

  (一)实施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源头赋码

  依托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自2024年起在本市推行危险化学品追溯码统一赋码,实现危险化学品每个货品每个批次独立赋码,具体要求包括: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出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应赋追溯码,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明品名的危险化学品不强制赋码。

  2.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充装、分装、更换化学品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应赋追溯码,包装规格小于100克/毫升的无需赋码。使用管道运输和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在赋码范围内。

  3.从上海口岸通关、在本市范围内流通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进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许可企业仓库后应赋追溯码(作为该经营企业原料自用的除外)。自上海口岸通关后直接运输至外省市,或直接运输至本市企业作为生产原料自用的危险化学品无需赋码。

  4.源头赋码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指导书》的数据规则生成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将生成后的危险化学品追溯码有关信息实时上传至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内。

  5.企业需在危险化学品每段流通环节的最小外包装上规范印刷、粘贴危险化学品追溯码。使用槽罐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可使用虚拟追溯码,也可将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印刷在提货单/订单上。

  6.鼓励进口企业实施进口危险化学品境外赋码,对于实现境外赋码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上海海关危险化学品通关检验“白名单”企业,享受通关检验减免优惠政策。

  (二)全面推进许可企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或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许可的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管理及追溯码建设指导书》,建设或完善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及出入库、库存数据,并与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1.《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需要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纳入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2.已赋追溯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企业应严格执行“先扫码、再出入库”程序。未赋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企业应在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对应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批次号、电子运单、运输车辆等信息。

  3.企业应严格遵守未经登记或扫码的、不在行政许可范围的、化学性质有禁忌的、超仓间储存量的、货物无中文信息标签的、应急处置方式有冲突的“六不入库”要求。

  (三)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充装查验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属于危险货物的(满足运输豁免规则的除外),应按规定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coolzsr.com/)对承运的车辆、人员、罐体、运单等信息进行查验(五必查),通过查验的运输车辆方可被允许进入充装作业区域为其充装或者装载;系统内没有查验信息的、或未通过查验的承运车辆不得进入充装作业区域,不得为其充装或者装载,并将未通过的查验事项在系统内标注。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危险货物收发货查验管理模块,实现基础信息核验、本市与外省市危货电子运单核验等功能,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交互接入指南》,将查验的结果实时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互联对接,实现对该系统功能的融合替代。

  (四)利用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加强收货及使用环节管理

  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接收已赋有追溯码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通过市应急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应急守护”内“危化品追溯”小程序实施扫描货品上危险化学品追溯码进行收货。对于通过扫码形式完成收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无需通过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系统进行此类危险化学品信息的重复报送。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追溯码信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设置融合绑定机制。本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对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收货时,应主动出示电子运单上的二维码,供本市发货单位扫码绑定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及发货信息,收货环节中,驾驶员或押运员应配合本市收货单位实施扫码收货,完成电子运单内的收发货数据闭环。

  针对不执行扫码收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鼓励驾驶员或押运员收集有关信息向交通、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反馈。鼓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试点设置关于驾驶员或押运员反馈信息报送的奖励激励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于“一企一品一码”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及危险货物装卸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一线、企业一线,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抓紧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该项工作作为深化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一件事”的有力抓手。

  (二)严守时间节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追溯码赋码及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任务;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应急局、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储运环节管理的通告》(沪交发〔2022〕8号)相关要求落实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要求。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工作。

  (三)提高服务意识。市应急局、市交通委将于今年一季度开展针对各区及相关企业的宣贯培训,并委托第三方提供长期咨询服务,同时将为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免费的危险化学品追溯码申请生成平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的沟通桥梁,同步建立专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配合市级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区安委会办公室议事协调功能,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协调各成员单位推动辖区内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利用危险化学品追溯码实施收货管理,优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录报送流程,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管责任。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针对性执法检查,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优化监管模式。鼓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及交通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推进中,进一步探索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新机制、新做法,拓展非现场检查等执法新模式,根据辖区企业特点,研究新的监管应用场景,不断提升科技监管效能,筑牢安全防线与底线。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2024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通过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五一”、端午假日期间本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高坠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