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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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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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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8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5-27生效日期:2003-05-27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84号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更有效地预防非典型肺炎,促进全市创卫创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的广场、道路、河道、车站、码头、机场、集贸市场、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随地乱扔瓜皮果壳、口香糖、食品包装、烟蒂、纸屑和其它废弃物,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损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电线杆、广告牌等处乱贴乱涂乱挂,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包干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对不能保持包干区环境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由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工作。

四、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效检查证件,亮证执法。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票据。

五、执法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拒绝检查、处罚,辱骂、围攻、殴打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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