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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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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05〕4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3-07生效日期:1900-01-0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5〕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文广局制定的《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贯彻落实《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推动全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全面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规划,分步有序实施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专业多、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统筹制定全面、长远的保护工作总体规划。要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循序推进,逐步实施。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保护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保护机构,配强工作人员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文化建设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要切实抓好组织管理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的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有效运作的工作网络。

   三、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坚实保障

   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抓紧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研究、扶持与奖励等。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引入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禁止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实施保护工程。

   四、明确相关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并列入考核部门和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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