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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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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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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2005〕1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1-17生效日期:1900-01-0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1号


  市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订的《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行为,完善城市建设项目偿债机制,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特建立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

  二、城建偿债资金主要来源

  城建偿债资金的来源为可用于城市建设债务还本付息的各种资金,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预算外城市建设资金收入;

  (二)土地拍卖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收入;

  (三)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四)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

  三、城建偿债资金主要用途

  城建偿债资金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各类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形成的政府城市建设债务的还本付息,具体包括:

  (一)到期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二)到期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三)短期贷款的“还旧借新”资金周转;

  (四)到期的信托、委托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债务;

  (五)融资利息。

  四、城建偿债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城建偿债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项收入均划入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建偿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制订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适度负债。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依据各类资金来源的收入预测、城建支出需要和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还本付息计划,制订当年的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同时确定当年城建项目的融资计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计划的,应通过相同程序审批。

  (三)年度城建项目融资计划的执行。各融资平台应根据年度融资计划,以融资成本最低化和融资期限长期化为目标,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时间进度,制订具体的融资执行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四)年度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并根据各用款单位的申请,按期及时拨付各项还本付息资金。

  (五)各融资平台应对市财政拨付的偿债专项资金和按照计划融入的城建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与自身经营业务的账户、账簿分设。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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