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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收容整治流浪犬倡导文明养犬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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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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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17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收容整治流浪犬倡导文明养犬行动的通告

市政发〔2009〕17号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优美的市容环境,我市决定集中开展“收容整治流浪犬、倡导文明养犬”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倡导文明养犬的有关工作。

二、犬类饲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携犬和犬只彩色照片(二寸二张)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注册,纳入管理范围;

(二)定期到畜牧部门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三)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束犬链(不得长于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七)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三、犬只伤害他人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受害者送至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医院进行诊断和注射疫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类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严格遵守从事犬类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五、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无人管理犬、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整治。望广大市民和单位管理好各自饲养犬,不准任其户外活动,否则一律以流浪犬收容,并依法追究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相应责任。

六、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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