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规〔2003〕108号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核心景区是评定和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主要区域和条件,是见证自然和人类文化变迁的重要史据,也是风景名胜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和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科学合理地予以划定,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心景区的划定要从保护生态的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出发,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等相关区域进行。划定时如对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调整,要特别给予说明和论证,并做好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结合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进行核心景区划定和保护。 划定工作应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经我厅审查论证后,根据各风景名胜区不同情况,需打桩立界的,年底前力争完成打桩立界工作。 三、要积极开展核心景区的地形图测绘和必要的工程测量工作,以便实施数字化管理和遥感监测系统。核心景区保护规划要对核心景区的保护管理和质量现状、重要自然景观、历史建筑的现状进行评定,对未经批准和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影响景观、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应予以搬迁、拆除或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规划完成后,要制定“核心景区保护管理规定”。 四、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重视核心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凡属建设部审批的项目要经我厅核定审查后上报。属我厅审批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五、省级各风景名胜区应一并严格执行以上要求和《通知》精神。 附件: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77号)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和保护工作的认识。风景名胜资源是中华民族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作为风景名胜资源最集中的区域,是衡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品质和价值高低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特别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全面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应当把对核心景区的保护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突出抓好。 二、明确核心景区的概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三、科学划定核心景区范围。要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界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范围,作为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景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修编的,可以结合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同时进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等相关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尽快完成对核心景区的划定工作,最迟不得晚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核心景区划定后,要经省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逐个进行核定并报建设部备案,凡有条件的都要打柱立界予以明确界定。 五、要编制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要对核心景区保护管理和质量现状作出评定,对核心景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的要求与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对核心景区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提出搬迁、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处理方案。 六、要确定核心景区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在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和。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组织实施。 七、要落实核心景区的保护责任。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核心景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八、加强对核心景区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设部将结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系统的建立,严格实施对核心景区保护的动态监测。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对核心景区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保护和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部作出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