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甘建法〔2003〕385号 现将《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 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控制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但并不涉及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权的调整。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责,经常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沟通情况,促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相互协调,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建设领域的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参考天水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初步划分,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如下: 1、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堆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各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⑵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⑶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⑷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⑸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⑺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⑻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⑼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⑽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⑿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⑵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⑶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⑷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⑸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⑵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越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⑷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⑸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厅属各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方面的宏观管理,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要加快制定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度,完善各类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省建设执法稽查大队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执法、稽查和监督职能,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建设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住房销售、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行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3、在原城建监察队伍的基础上,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组建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管理执法支队。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原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逐步过渡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在新组建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配备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和绿化方面的专业人员,以便开展工作。 4、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状况,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如何行使行政管理,主动地与城市行政执法机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积极支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共同做好这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