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9〕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 以2008年为基数,力争到2012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全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50000家左右,年均增长8.5%; 2.全市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85万人左右,增长10%,占全部就业人员总数的90%以上; 3.全市中小企业实现税收250亿元以上,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的80%以上; 4.“千百亿工程”五大产业中,中小企业实现销售、利税分别占总量的75%和70%以上; 5.全市有15—20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6.中小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产品数量达到400个左右,比2008年增加120个左右; 7.全市中小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排放指标降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 8.认定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产业集群20个以上,其中省以上产业集群8个以上。 二、调整结构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工装备、智能能源网、智能传感网和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物联网、现代物流、软件业、金融媒介、创意和产品设计、批发零售、餐饮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等现代服务业;引导发展科技型、规模型、生态型、观光型等现代农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主动融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设。 2.继续推进千企技改。深入实施“千企技改”工程,指导帮助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每年推进一、二、三产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总数3000家左右。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大力发展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转化为行业技术标准。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3.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方式做强做优,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链协作配套、建立产业联盟等方式提升集群发展水平。对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的建设。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凡被评为省级以上的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按原税率50%计征。鼓励品牌商贸企业,依托连锁方式,向农村市场延伸;支持农超、农校对接,提高农商协作水平。 4.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创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壮大各级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实力,为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5.强力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化应用试点和示范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中小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参与国际碳交易。 6.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创新推进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规范管理、战略管理和创新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小企业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为目的的股权调整、资产划转,在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情况下,公安、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三、优化服务 (一)优化行政服务 1.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放宽中小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货币出资比例、经营场所等限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实现企业注册后涉及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一表制”审批。 3.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 4.健全完善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的市、辖市(区)和乡镇(街道、园区)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到2010年底,乡镇(街道、园区)建立服务中心的面达到85%以上。 5.鼓励中小企业实施二、三产业剥离,将属于第三产业范畴的业务从企业经营范围中剥离出来,成立独立法人,从事专门经营。对从二产中剥离出来的服务型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度形成的新增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度按50%奖励,第三年度按30%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结算兑现。 6.鼓励创办创业基地。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楼宇、仓库、学校等,改造为适合小企业发展的创业基地。对初始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基地创业的,除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外,政府在租金上给予支持。 7.加强创业指导。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整合社会创业服务资源,建设创业辅导师队伍,针对新创企业开展从创业咨询、创业者培训、创业商业计划书指导、代理申办手续等一条龙服务,并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技术、人才支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成长,提高社会创业的成功率。 8.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各种展会补贴。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优势,加强对中小企业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指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支持和帮助。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贴息、奖励等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担保能力。 10.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11.建立中小企业税外负担状况督查制度。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监察中心、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抽样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坚决杜绝“三乱”,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1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交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强化信息服务 1.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政务公开步伐,进一步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功能;推动各级、各部门实现网络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确保政企沟通渠道畅通,使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动态及会展、培训、产业政策、扶持政策、市场开拓、产品价格等信息及时传递到企业,同时,及时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和企业提交的管理咨询、技术攻关等需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并网运行,行政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 2.推进“两化融合”,全面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和普及推广工作,从整体上提高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流程、企业管理、产品流通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工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的信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网站,并与市级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链接,形成全市信息网络群,放大信息资源的集聚效应。加快中小企业建立网站速度,到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上网率达到100%。 3.加快发展企业电子商务。支持信用、支付、物流、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加盟知名中小企业网站及综合性网站发展电子商务。通过开展培训、举办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覆盖生产、商贸全过程的电子商务高级应用。到2012年,力争全市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产、供、销业务的比例超过30%。 (三)完善融资服务 1.已经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独立核算、高效审批、信用激励、专门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对中小企业业务单列指标、单独考核。未设专营机构的要尽快设立。 2.完善推广建行—淡马锡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学习推广“包商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模式”,全力推行“无抵押、无担保”信贷方式,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专利权质押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采用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 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组建面向市区的城市商业银行。2012年底前,丹阳、句容、扬中各建立一家村镇银行。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4.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分保、联保、再担保业务,多渠道引进资金,不断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到2010年底,全市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由增加到12家以上,到2012年超15家。 5.充分发挥各典当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市经贸、金融办、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担保再担保机构、典当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企业融资的能力。 6、加大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确保每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 四、强化领导 1.各级政府要把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制定下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2.完善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评价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动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和各专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强化各行业协会在信息、技术、投资、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专业服务。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