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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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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10〕156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8生效日期:1900-01-01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56号


河津、平陆、垣曲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运城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管理办法

  为搞好我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行为,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运城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是指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领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各类煤矿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
  县(市)辖区内煤矿企业向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上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直煤矿直接向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和初审后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领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全市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报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
  预审是指对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系统的审查;
  2.煤炭生产许可证预审人员要深入井下,对煤矿(井)的各种取证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煤炭生产许可证预审人员要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收,确保申报资料与矿井实际相符,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在相关申报资料或明细上签字;
  4.分管科室(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初审是指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预审人员是否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相关资料是否加盖公章进行审查;
  2.负责对市直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和初审。预审和初审人员要深入井下,对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说明材料等)进行实地核对、验收,确保申报资料与矿井实际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在相关申报资料或明细上签字;
  3.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人员对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在相关申报资料或明细上签字,并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加盖公章上报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4.对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资料初审不合格的退回审报资料,责令其补充完善。
  四、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五、煤矿企业取得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
  3.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6.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7.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8.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9.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厚煤层设计回采率不低于75%;
  10.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11.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
  12.合国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13.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煤矿企业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
  1.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2.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业执照复印件;
  4.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5.在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6.经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相应申请书(领导或分管领导需在申请书上签字);
  7.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8.与划定范围相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井口坐标表,统一为六度带,其他带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换带表,井证不符的须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县(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出具错误原因及同意使用文件。以上换带表和测绘成果均须附资质单位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9.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图签中必须有矿长亲笔签字,图中需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须有市级以上报纸申明作废公告;
  11.更(包括企业名称、矿名、系统、能力、开采煤层等)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旧井关闭或改变用途须有县(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12.历史原因、地形限制、测量误差等原因造成井口、井底、大巷位于界外的,须有与相邻煤矿签订的互保协议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13.储量备案证明及储量监测报告。
  七、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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