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0]7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8生效日期:1900-01-01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吕梁市版权局牌子,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增加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责。

4、增加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3、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4、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5、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宣传管理和组织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全省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监管。

(十)负责对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一)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推动文化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领导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八)负责对全市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管工作。

(十九)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十)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制定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及监管。

(二十二)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二十三)贯彻实施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二十四)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监管,负责市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二十五)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管。

(二十六)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二十七)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推进对外文化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上传下达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督促局重大事项的落实;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信息、保密、工会、妇工、计生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承办全系统各门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审定工作;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局领导承办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宣传法规科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定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指导、协调、检查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的重大宣传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监管全市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组织审查全市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组织初审全市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负责市局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其合法性审核,组织指导全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会同有关科室搞好行业市场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实施全市行业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局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依据;承办市局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对市局重大处罚进行备案。

(四)计财科

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及直属单位的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规划和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全行业及直属单位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和文化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监管;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

(五)艺术科

拟定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和艺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参加省内外文化艺术赛事和观摩国家级的重大艺术活动;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局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负责文化艺术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社会文化科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和美术馆事业工作;推进乡镇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实施文化强县创建活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办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担全市古籍善本的修复工作;负责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和基金会登记前的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文化产业科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动漫企业认定管理、产业基地及项目建设和节庆会展交易的管理监督;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团体和演出经营机构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吧和音像制品、美术品(含工艺美术)、非文物类艺术收藏品等进行市场准入审批、管理和监督;承办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核、申报、备案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电子游戏机经营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照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八)传媒机构管理科

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批工作;承办县以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工作;承办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消的审核、申报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的审批;负责全市无线电视设施迁址的审核;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的审核申报;负责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监管全市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办全市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拟订全市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有关电影专题放映活动;指导、监管全市电影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承办市内电影制片单位、跨市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消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内制片单位摄制的影片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市内国产影片发行单位、电影院(线)公司、跨县(市、区)经营的农村数字电

影院(线)建立与撤消的审批工作。

(九)科技科

拟订全市行业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系统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组织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市级转播台、站的技术指导、安全播出监管等工作。

(十)新闻出版科(市“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新闻出版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新办报纸、期刊和变更报纸、期刊登记项目的审批,对报纸、期刊的出版活动监管;承担报纸和期刊重大选题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和质量评估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监管工作;对全市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施监管;负责市内记者站的审批;对市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实施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

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审读和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管。负责对全市出版物的印刷、复制的监管,指导企业印刷复制技术改造和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印刷复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办新设立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批,以及企业变更审批;负责全市印刷和复制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协助市物价部门对中小学教科书价格进行审核及监管;办理出版物出市印刷和复制出版物的审批。

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管,组织和实施对违法违规出版物发行活动的查处;负责对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负责出版物批发和零售市场、出版物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企业以及等同管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审核;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组织和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社区书屋工程。

指导落实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行业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指导落实互联网和数字出版的相关行业标准;协调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核;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进行监管;对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拟定互联网和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具体部署;拟定年度和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工作评比、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承办市“扫黄打非"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版权科

全市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政策;负责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著作权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监管涉外著作权贸易、监督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著作权侵权、鉴定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编制为32名,工勤人员编制为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

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1副。

五、其他事项

(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成建制划归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划转后,市演出管理站不再挂市文化产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吕梁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处级建制,核定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进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承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扫黄打非”执法工作,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原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4841台、市4648台、市广播电视转播台、市龙山电视转播台、市广播电视服务部成建制划归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同地区相关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油气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被修订)
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废止)
惠州市酒吧行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