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廊政办〔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廊政办〔2010〕60号)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平均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302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每人每月31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平均每人每年1180元调整到1420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每人每年150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每人每年1300元。 二、经费来源 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广阳区、安次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大厂县、固安县、永清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三河市、霸州市、香河县、文安县、大城县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组织领导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