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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十次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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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2010)6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30生效日期:1900-01-01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十次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

(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的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批准,将每年的7月7日确定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为确保今年全市警报试鸣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的时间、范围、方法
时间:2010年7月7日10:00——10:30
范围:廊坊市区、廊坊开发区、广阳区万庄镇、各县(市)城区、三河市燕郊镇、霸州市胜芳镇。
方法:采取无线统控市区、各县(市)城区的固定警报器发放;控制廊坊电视台都市频道和廊坊广播电台(调频100.3兆赫)、移动警报车同步发放警报信号。警报信号共有三种:预先警报、紧急警报、解除警报。
二、具体任务
1、市广播电视局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搞好警报试鸣的宣传报道工作。市电视台从7月3日至6日,连续播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第十次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有关内容的字幕信息和人防知识动漫片;在《廊坊新闻》栏目中播发一次《公告》全文;市广播电台自7月3日至7月6日,每天安排两次全文播出《公告》。
2、廊坊日报社要在7月5日《廊坊日报》刊登《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第十次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廊坊分公司,从7月3日至7日10时前,向每个手机、小灵通用户发布一次警报试鸣的短信息,各通信分公司要及早向省公司汇报,确保按时发布信息。
4、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在市区内出租车LED上发布警报试鸣信息。
5、市教育局负责通知7月7日上午上课的学校,尤其是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学校,在警报试鸣期间避免发生恐慌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
6、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要负责通知各医院、光荣院、敬老院,在警报试鸣期间保持正常的工作和医疗秩序,确保危重病人有心理准备。
7、市商务局、文化局要向全市的大型商场和文化娱乐场所发出通知,避免商家及顾客出现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并协调有大屏幕的单位,于7月1至7日播放人防宣传动漫片等宣传内容。
8、供电公司要保障警报试鸣期间的电力供应,尤其是人防指挥中心的用电保障。
9、市公安局要搞好试鸣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保障人防宣传、指挥、移动警报车辆的畅通无阻。
10、各警报器安装单位,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对警报设施的检测和调试,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为警报试鸣提供保障。
11、请军分区将此次警报试鸣的安排意见通报给全市驻军单位。
12、各县(市、区)要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于7月3日前在所辖居民小区分发、张贴《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第十次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周密部署、扎实工作,不仅要把防空警报试鸣作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的实际行动,同时也要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确保警报试鸣活动安排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闻警不乱,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防空警报试鸣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道路。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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