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贵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定我市在平南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平南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聘任制,由平南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激励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明确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贵港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贵港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平南县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由编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试点县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平南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平南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港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2.贵港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行方案 3.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4.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5.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贵港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试点县 :平南县 附件2 贵港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2、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开展健康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3、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4、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2、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3、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4、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5、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6、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8、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9、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进行指导。 4、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聘用,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予以结算。 本试行方案由贵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行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 (四)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乡镇卫生院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5)院内建设与管理。 (6)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详见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详见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依据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在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逐项考核。考核结果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抽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六、考核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见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按《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解聘的参考依据。 七、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基本医疗服务 (28分) 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处方质量、病历质量、护理文书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管理符合要求。 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95%;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0%;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未发生院内感染事故;未发生医疗事故。 6 28 服务数量 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数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分别计算前三年乡镇卫生院前述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 6 医疗费用 住院和门诊费用 与上年相比,次均住院和门诊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6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按照规定配备基本药物,执行零差率销售。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药物使用符合临床使用规范。发生基本药物不良反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10 公共卫生服务 (25分)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 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管理 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的常住人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3 25 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的提供情况、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积极推广参与式健康教育方法,通过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方式向农民传授健康素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2 免疫规划 国家免疫规划的执行及其管理情况 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建设和运行管理,按国家要求开展免疫接种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 3 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处理情况 保障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发现、登记、报告辖区内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率、及时率、准确率均达95%以上。配合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2 妇幼保健 孕产妇、儿童保健的开展情况 建立孕产妇、0—3岁儿童保健手册,规范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工作,2011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70%以上、儿童保健覆盖率达60%以上。 3 老年人保健 老年人健康检查、健康登记管理情况 定期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并向老年人提供自我保健、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健康登记管理率逐年上升。 2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及管理情况 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指导村卫生室人员定期开展随访,询问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登记管理率逐年上升。 3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康复指导及登记管理情况 对辖区内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按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工作。 2 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管理等 有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2分) 新农合政策宣传 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 4 12 新农合监督 公示参合农民补偿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反馈、处置举报事件,被举报发生套取资金且被查实的事例为0。 4 新农合服务 识别住院者参合身份,及时、准确、全面上传医疗服务信息,并按要求开展即时结报。 4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0分) 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情况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在实现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同时,指导村卫生室开展标准化建设。 5 10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情况 按照自治区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5 人事财务管理 (8分) 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配备到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 4 8 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核算符合规定。内部分配机制体现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绩效,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制。 4 院内环境与管理 (7分) 院容院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后勤、进修和培训等制度。乡镇卫生院冠名规范,标识明显,院容院貌干净整洁;工作环境及病员休息环境干净舒适,健康宣传标语、专栏醒目规范,医务人员精神饱满,服务态度和蔼。 7 7 群众评价与监督 (10分) 医患沟通情况,群众满意率 院内设有群众意见箱,定期召开病人及群众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有群众及病人评价结果,群众满意率(抽取不少于10名)80%以上 10 10 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基本医疗服务 (35分) 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处方质量、病历质量、护理文书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管理符合要求。 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95%;门诊病历和或住院病历、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0%;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未发生院内感染事故和医疗事故。 10 服务数量 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住院床日数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分别计算前三年相同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标的平均值,适当考虑人口增加和合理增长要素,确定当年考核的基准数据。门(急)诊人次、出诊人次、住院床日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 10 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房规范化建设,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全部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发生基本药物不良反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7 居民满意度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满意情况 在服务区域的服务人口内随机抽查20人,询问对机构的服务满意情况,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8 公共卫生服务 (45分) 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建档率、合格率和使用率 2010年重点人群(0~36个月儿童、孕产妇、65岁及以上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50%以上,合格率和使用率达到9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5 站7 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资料发放、播放、专栏、咨询、讲座和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中心(站)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宣教资料、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中心、站设置宣传栏分别不少于2个和1个,每季度至少更换1次;中心、站每年至少分别开展6次和3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中心、站至少每月和两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2010年达5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5 站7 预防接种(仅限中心) 0~6岁儿童建卡(证)率和接种率 按规定进苗、储存、运输和使用疫苗,疫苗储存数量和登记相符;适龄儿童建卡(证)率达到95%以上,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按指定范围和人群接种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全部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以后按规定逐年提高。全年未发生预防接种安全事故。 中心4 站0 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准确率和漏报率,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调查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率、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漏报率低于5%;协调重点传染病个案调查率和爆发疫情调查处理率达到分别达到95%和100%。 中心3 站5 儿童保健(仅限中心) 新生儿访视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 2010年新生儿访视率达到95%、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4站0 孕产妇保健(仅限中心) 早孕建册率、孕妇产前健康管理率、孕产妇产后访视率 2010年早孕建册率达到90%、孕妇产前健康管理率达到85%、孕产妇产后访视率明在达到9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4站0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健康体检表完整率 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2010年健康管理率和健康体检表完整率分别达40%和8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4 站6 慢性病管理 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 随机抽查10名35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每年至少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4次面对面的随访;2010年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30%、规范管理率达到50%、控制率达到4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5 站7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 重症精神病患者建档率、管理率、随访率和规范管理率 2010年重症精神病建档率、管理率、随访率和规范管理均达到90%,以后逐年提高。 中心3 站5 居民满意度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情况 在服务区域内随机抽查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20人,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8 社区服务与管理 (20分)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人员、账目 中心有专职财务人员,按会计制度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站至少有兼职财务人员。机构账目清晰。 4 人员和岗位设置 根据标准核定人数、岗位设置、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 人员按编制标准核定,岗位设置符合要求,达到自治区的规定要求。 4 社区卫生服务利用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利用率 随机访谈机构附近居民20人,计算社区卫生服务知晓和利用情况,知晓率不少于70%,利用率不少于50%。 5 双向转诊 双向转诊制度建立,上转病人和下转病人数 与对口支援大医院签订了双向转诊关系协议,制定了双向转诊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上转、下转条件,年内有一定的双向转诊病人。 4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情况 中心对站一体化管理、站接受中心一体化管理情况 中心对站按照区域进行一体化管理,实行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四统一管理。 3 附件4 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特别说明以外,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一、保障原则 (一)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控制医药费用进行量化考评,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优化资源配置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区域卫生科学规划,发挥政府卫生投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三)坚持转变运行机制与增加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扭转“以药补医”运行机制。 (四)坚持统筹算账与财政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实行统筹算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给予补助。 二、保障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补助。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前提下,对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 1.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和财政补助相挂钩。 2.建立内部考核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建立核定收支差额的补助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1.收入部分 (1)收入构成 ①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药品收入。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财政补助收入。 ③其他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社会捐赠、存款利息等收入。 (2)收入核定 ①经常性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按照上年或前三年的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上年或前三年的平均药品采购价格并综合考虑物价、用药量等因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情况核定。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由政府合理安排;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等专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额计算;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2.支出部分 (1)支出构成 ①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②财政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赞助、捐赠、医疗赔偿等支出。 (2)支出核定 ①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及药品支出等统筹核算、综合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年度总收入的2%在经常性支出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②财政专项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配置规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③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年度预算实际执行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除重大政策性特殊原因外,财政部门按原核定差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采取分期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所需资金主要由事业发展基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负债建设,对已经发生的债务,主要通过事业发展基金逐年解决;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对其偿债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在原有补助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各级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和经济困难地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逐步适度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或药事服务费水平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社会等监督作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2.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助额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力度。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基金所负担的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5 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设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人员聘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院长任期一届一般为4年,工作业绩突出可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贵港市人事局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三)分流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在编未受聘人员,应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编未受聘人员安置工作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匹配,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在编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