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做好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饶府办字〔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属驻饶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建立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药费保障机制 落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对统筹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确保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单位或改制后托管部门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经费的缴纳及相关协助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尽快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全部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市本级有关单位须认真填写《市本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情况表》,并于3月10日前携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原始档案、身份证和复印件送市医疗保险局审核,联系电话:8236816。市医疗保险局作为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要及时开展身份核对工作和就医证卡发放工作,同时建立详细的医保个人档案,并参照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将符合文件要求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纳入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范围,做到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附件:1、市本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情况表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 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2: 费单独统筹范围,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对特困企业缴纳医药费统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帮助,即省财政对省属特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对市县特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与企业共同帮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鉴于这项工作敏感性强,此项政策不对外公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