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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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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莆政综〔2010〕90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7生效日期:1900-01-01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定位

(一)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扩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集聚带动效应。

(二)要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莆设立企业总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区位好条件成熟的区域,按照“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要求,规划若干个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

二、做好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莆田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3.国内外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

5.建筑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

6.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7.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

8.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务、管理咨询、信息、广告、创意设计、会展等企业;

9.符合莆田产业发展方向,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相关区(管委会)总部办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各区(管委会)总部办根据本暂行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报市总部办备案。

(四)各区(管委会)总部办每年要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一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加大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建造办公大楼

1.经确认的总部企业和政府下属投资公司,按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的规划及入驻要求,可以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独立或联合建造办公大楼。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内,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向申请独立或联合建造办公大楼的政府下属投资公司和总部企业挂牌出让。

2.办公大楼用地挂牌出让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部经济区和楼宇经济区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3.建造办公大楼用地出让价高出每亩30万元时,高出部分用适当的方式给予70%返还。返还时间:办公大楼动工(按建筑物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5%计算,下同)建设时给予返还部分的80%,建成投入使用时再给予剩余的返还部分。

4.办公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部门应配合做好用电规划,提供总部办公大楼电源点。

5.获得挂牌出让的办公大楼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否则无偿收回。

6.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办公大楼除总部企业自用外,其余使用面积可转让或出租。

(二)财政支持

1.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所需的扶持资金,由税收收入的同级财政给予兑现。

2.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莆田的,从在莆田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不包括其原有在莆企业的纳税部分,下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比前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前连续五年在莆田纳税的,从认定次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环比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期限为五年。

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汽车,每年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起,三年内市级及市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上述第2、3条款财政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定期召开总部企业融资座谈会,在融资上优先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法人股质押、个人财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抵(质)押方式,满足总部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3.简化信贷业务程序。商业银行应对符合条件总部企业的评级、授信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缩短审批时限,提升金融服务总部经济能力。

(四)人才保障

1.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以柔性方式来莆田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莆田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莆委〔2001〕65 号)政策规定。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购限价房的,在年限上放宽为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3.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申请,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来香港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三个月一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一)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组成的莆田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负责制定总部经济政策、组织编制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的规划、立项、挂牌出让等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新办总部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在企业承诺基础上前置审批部门先行核准制。对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将其列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专人指导等服务措施。工商部门开展的信用良好企业等认定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

(四)新引进的莆田市行政区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后)具体分成比例由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商定,原则上招商引资方不低于20%分成。

(五)本市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税收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所在地财政,新增部分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分成收入后,由总部经济区属地与企业原所在地按5:5分成,基数及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财力结算予以划转。

(六)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莆田市行政区域外总部企业在莆田注册成立并建成运营后,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它

(一)《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莆委发[2007]1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7]190号)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市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

(三)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两级区域,仙游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政策。

(四)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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