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0〕2号),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和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并与社会、经济、民生等普惠政策相衔接、相配套。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参与有关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和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相关重要信息的发布;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依法做好节育并发症、病残儿鉴定和节育措施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药具管理。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九)监督、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政务信息、人口网站和节能、安全、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全系统队伍职业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监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负责承担联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行政复议等工作;推动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相关的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和评估工作;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分析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指导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开发利用与管理;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流动人口处 承担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承担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协调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负责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促进计划;负责依法公布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承担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行政附属编制另文明确。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