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北共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北共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管理。南北共建园区是指由苏州市及所辖市、区与宿迁市及所辖县、区共同建设的工业园区。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进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接受市、县(区)招管办统一监督管理。各地招管办要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办度,规范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明确招标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文件规定,园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均要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 三、建立“绿色通道”。园区内民营资本投资的工业项目,实行直接发包备案;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纸、技术需求已经确定,因土地、规划等招标前期资料不全的,经招标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先行进入招标程序;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限额标准以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货物及大宗材料采购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