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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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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70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18生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事故调度和统计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度和信息统计的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提出并下达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以上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全省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负责全省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事故;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移交、转交、举报、上报的重大或跨市级行政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负责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查处。
  (十一)人事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局领导指派组织、协调或参加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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