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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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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发〔2008〕6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6-04生效日期:1900-01-0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
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奶牛业是新兴产业,是全市畜牧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全市奶牛产业发展规划,至2010年,全市要发展奶牛专业户1500户,200头以上规模养殖小区50个,千头规模以上养殖场2—3个,奶牛存栏达到3.5万头,年产奶量达到14.8万吨。为了促进我市奶牛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吸引更多的大 型奶业龙头企业落户我市,确保实现我市奶牛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奶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建立奶牛养殖补贴制度。存栏优质奶牛达200头以上规模场(包括新建或扩建的规模场),每新购进一头荷斯坦等优质成年奶牛,财政给予补贴10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80%。
  二、积极推进奶牛保险工作。将奶牛保险纳入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建立奶牛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政策性保险制度,由县(区)政府和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联办共保,政府和保险经营机构分别承担60%和40%的风险。对奶牛保险的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养殖场(户)负担25%。
  三、对奶牛养殖设施进行补贴。饲养优质成年奶牛300头以上,并按标准化小区建设、实行饲养与挤奶分离和建设标准挤奶厅的规模场,对新建、改扩建牛舍,按新增牛舍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贴,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实施后备母牛补贴政策。全面实施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按省定每头后备母牛补贴5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20%。
  五、保障奶牛养殖用地。奶牛规模养殖场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奶牛养殖企业利用荒山、荒地、滩涂发展奶牛养殖,节约用地。
  六、对青贮库建设进行补贴。鼓励利用农作物秸杆进行青贮,凡在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建设的青贮库,按每立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80%。
  七、落实财政金融政策。市、县财政从高效农业基金、全民创业基金和新型工业化专项基金中,分级对奶牛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奶产品加工企业等进行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服务,切实解决龙头企业原料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奶产品加工企业在向农户收购鲜奶和完成订单生产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给予贷款支持。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大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贷款总额年增长率不低于20%,进一步扩大奶农贷款面,对符合贷款条件且具备养殖条件的农户,每发展1头奶牛可以给予购牛款50%的贷款,每头最高8000元,贷款方式按农户小额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县(区)财政贴息50%,贴息期为1年。养殖场(户)可以奶牛及固定资产抵押、质押、联户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形式办理贷款。
八、实行奶牛信贷与保险相结合。养殖场(户)在贷款的同时应按要求办理奶牛保险。对已办理奶牛保险的养殖场(户)申请贷款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养殖情况,视贷款条件优先办理。养殖场(户)在办理奶牛保险时,应当在保单中约定贷款银行为奶牛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奶牛死亡的,保险公司首先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支付保险赔款用于抵扣贷款。
  九、落实其它优惠政策。奶牛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小区)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县(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投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疫、检疫等服务水平,引进奶牛饲养与管理方面的人才,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两病”检测呈阳性奶牛的扑杀。
  市财政补贴资金在核实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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