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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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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发〔2007〕7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7-11生效日期:1900-01-0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宿政发〔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是我市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土地权属情况。调查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宿迁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调查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现状;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区)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省土地调查数据库连接;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调查时间及进度。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2007年1月至6月开展调查的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有关准备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底,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6月基本完成对调查成果的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调查数据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研究讨论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统一购置航空、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并建立数据库。各地要在做好本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并要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和经济建设的需求做好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大比例尺基础图件更新工作。通过软件和硬件平台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一体化管理,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基础图件更新工程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二次调查过程中,市里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通知及全省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各地的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域内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中,市财政负责落实市级土地调查经费,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土地调查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
  (五)确保质量。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调查队伍必须通过资质审查,调查人员必须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调查承担单位要采取投标方式确定,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要建立土地调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全程介入检查,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上报成果进行初验。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上报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
  
  附件: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徐惠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守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春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周齐安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陈 恒 市建设局副局长
  胡元明 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 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左新荣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 静 市水产局副局长
  周松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董 峰 市民政局局长助理
  于登才 市财政局局长助理
  程訚捷 市农业局局长助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陈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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