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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地方企业并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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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4〕10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6-1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地方企业并轨实施意见

浙劳社老〔2004〕107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和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行业单位中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各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原地方与行业的待遇差补贴不再发放。为做好我省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地方企业并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凡行业单位中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原省劳动厅〔1998〕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按上述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数额,低于原行业单位同类人员在过渡期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予以补足。

三、“原行业单位同类人员在过渡期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是指,本人在2003年12月31日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3〕172号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同意的本行业单位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水平。

按行业单位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等均计算至2003年12月31日。按行业单位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基本养老金后,即予以封定。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调整数额不作为对比基数。

四、为使行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适度增长,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另按月增发个人缴费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2004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年缴费基数之和×8%÷120。当按地方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行业单位过渡期内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补贴之和时,个人缴费补贴不再发给。

五、各行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对近几年即将退休的职工,建立2003年12月31日的档案基本养老金,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对比基数。

六、各行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审批权限,做好职工的退休工作,并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要求,认真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持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确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地方企业顺利并轨。

七、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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