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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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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社基[2000]2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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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0-06-1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社基[2000]28号


在杭省属、部属、军队属企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现将《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杭省属、部属、军队属及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在省级机构注册、登记或经省级机构批准建立、成立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登记及其参保手续

  (一)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新建和新成立企业(单位),应在企业(单位)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事宜,并如实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

  (二)参加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单位,工伤保险不再重复登记办理。?

  (三)2000年1月1日前已参加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省部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再重新登记办理。

(四)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而目前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前,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1.参保单位的差别费率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费率标准予以确定。目前划分为三档,具体比例为:?

  商业旅馆饮服业,金融保险业,旅游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邮电通讯、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业,物资供销仓储业,各类经营性公司,房地产等,为工资总额的0.3%。?

  机械制造加工业,丝绸、化纤、纺织、服装、皮革、造纸印刷业,电子电器、包装、食品、付食品、塑料、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具制作以及维修、工艺、医药等其他轻工加工业,为工资总额的0.7%。?

  冶金、建材、建筑业,搬运装卸、交通运输业,石油化工采矿业,地下、高空、水下作业,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以及爆破、勘探业等,为工资总额的1%。?

  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经综合测算,原则按该单位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一档差别费率。?

  3.差别费率视工伤保险实施情况不定期调整。?

  (二)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控制指标,以及参保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费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参保单位实行一个费率。?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则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十确定。缴费基数一年一定。?

  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依据上一年度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确定。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职工,按工资总额确定,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五)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所确定的费率和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每半年征集一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开户银行向参保单位征集。?

  工伤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纳。未经同意愈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认。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工伤保险范围的,依据相应有效的法律、法规确认。?

  五、工伤事故的申报、认定与工伤待遇的核定、支付

  (一)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表(书)》并附受伤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系统;?

  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3.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工龄及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

  4.组织抢救情况及有关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5.其他有关情况。?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应当对《工伤事故报告》表中填报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工会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没有可能提出申请,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三)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表(书)》及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参保单位、受伤职工及有关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等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工伤职工经治疗至伤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后,十五日内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时如实填报《职工工伤待遇费用结算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工伤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3.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

  4.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有效证明,如劳动鉴定结论、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本人工资证明、生存证明等。?

  (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申报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核定有关待遇费用。?

  (六)经确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划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收到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划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应该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应及时给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六、工伤医疗与职业康复

  (一)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医疗应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1.工伤医疗定点医院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

  2.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在未确定前,工伤职工应在其所在单位的特约医院治疗。单位特约医院在2个以上的,确定其中一个为工伤医疗医院。所在单位没有特约医院的,工伤职工治疗一般在首诊医院。?

  3.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由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

4.参保单位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原则上应回国内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治疗。紧急时须在境外医院救治的,工伤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工伤定点医院同类型伤情的医疗救治费水平确定。?

  (二)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24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定点医院的治疗、休假等有效证明确定;超过24个月,由定点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但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工伤治疗的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未出台前,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中成药用药规范》、《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西药报销范围》。?

  (四)工伤治疗及手术等,原则上参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未出台前,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工伤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单位同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配置、报销。?

  (六)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积极创造开展职业康复事业。?

  七、有关制度、办法的衔接与明确

  (一)参加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护理费、易地安家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律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参加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律以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工伤职工,是指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之日起,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而死亡的工伤职工。?

  (四)“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复发因工死亡”,是指导致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是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复发。

  (五)护理费、易地安家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护理费自劳动鉴定结论作出后次月起开始发给。?

  (六)1994年4月26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所确认的职业病,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规定,原渠道处理。?

  1994年4月26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含确认的职业病),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是否已参保的原则处理。即发生工伤以及确认职业病时,职工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统筹基金支付有关待遇的,其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费用。发生工伤以及确认职业病时,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或旧伤复发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仍按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职业病经治愈后的职工,从事非有害职业性工作的,但又发现患有该职业病的,按职业病旧病复发处理。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转换工作单位前,应当进行职业性康复检查,以确定是否患有职业病。?

  (八)1994年4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已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护理等级后,自2000年1月起按重新评定的护理等级支付护理待遇。?

  (九)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在15日内报送有关部门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结论作出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30日内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有关费用,结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旧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处理结算。?

  (十)1994年4月26日以后发生,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结案的工伤,其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因故变更,职工关系划入新单位,则其工伤保险关系由划入的新单位及参保的工伤保险统筹机构负责接受并拨付有关待遇费用。?

  (十一)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外省市及边远地区人员,按月领取待遇有困难,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填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次性处理结案》表,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二)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因民事等其它原因获得赔偿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不能双重享受。?

  (十三)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于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由交警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获得赔偿的,职工及其亲属应当予以偿还。?

  (十四)经确认各于工伤保险范围的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负次要责任部分的自身医疗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

  (十五)1994年4月26日以后,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的,其旧伤复发的有关待遇由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拨付。?

  (十六)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经接收单位同意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拨付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十四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发给二十四个月;二级发给二十二个月;三级发级二十个月;四级发给十八个月;五级发给十六个月;六级发人十四个月。?

  (十七)职工与单位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鉴证的、过期的、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签的、私自涂改的等在结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时将视作无效劳动合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规定实行调整制度。?

  八、工伤保险的管理

  (一)参保单位如转制、更名或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经营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参保单位如注销、破产、重组等,而因此停止工伤保险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每年年初劳动情况年报年审中,参保单位应将“劳动情况”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按“劳动情况”表如实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

  (四)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人员,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于每年1月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不及时提供的,暂停支付抚恤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因故死亡以及享受供养待遇的人员供养关系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及时通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情况、工伤事故情况时,参保单位、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六)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虚报冒领工伤抚恤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发现除责令全额退还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落实所属企业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并积极协助、配合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八)对在工伤保险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报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其他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现暂未进入工伤保险的,根据其特点另行研究组织实施。原由行业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应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所处理的工伤,仅作为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对伤亡事故的统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四)本《意见》由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工伤事故报告?

  填报单位(单位编码):受理编号:?

  发生事故时日:发生事故地点:?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职务 工龄 本工种?工龄 伤害?程度 用工性质 劳动合同登记号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组织抢救及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单位申报意见:????

  (章)?

  年月日?

  事故填报人:联系电话:

  伤害部分:?

  伤害情况:?

  伤害部位图示?

  正面图反面图?

  省社保中心受理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审核批准: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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