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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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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0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减免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费用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城乡低保、三无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正常死亡,且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的,适当减免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殡葬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1.当月享受城、乡低保人员;
2.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3.孤儿;
4.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含一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1.免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160元;
2.减收遗体火化费200元;
3.免1只价格在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费;
4.免火化证工本费5元;
5.其他。
减免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600元/具,节余不返,超出自理。
三、办理程序及经费渠道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享受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身份证件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残疾证等),向本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负责审查确认,并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殡仪馆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享受殡葬惠民政策汇总表(须附享受对象的证件复印件),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殡仪馆。凡按规定减免的基本殡葬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本通知自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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