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莆政办〔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医〔201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闽农医发〔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0年莆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0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疫苗储运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认真组织部署。各地要结合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在春秋集中免疫前,各地都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别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在实施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免疫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必须在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对散养农户的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动物免疫证》入场(户),并经村级动物防疫员记录或签字确认;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防疫用。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及时会同疫苗生产企业核实情况,调整供应疫苗的品种。各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农牧〔2008〕135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工作,规范做好应激死亡补偿的申请、审核工作。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各县(区、管委会)疫苗配套经费数额由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另行联合下文。 (二)疫苗经费结算方式。疫苗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及数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2009年以前县(区、管委会)财政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0年配套经费,凡财政配套欠款的,必须在6月30日前结清。 (三)疫苗经费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本免疫计划下达后,各县(区、管委会)应及时安排免疫配套经费,并将应承担的疫苗经费于2010年3月20日前汇至市农业局指定的帐户,再统一汇至省级疫苗专户。 (四)疫苗经费使用要求。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将免疫效果监测情况作为免疫工作的考核指标,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认真分析免疫失败的原因。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2009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闽农医[2009]56号)规定执行。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根据监测情况,如果病毒发生变异,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并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局将在春秋集中免疫后组织两次全市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下同)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其中奶牛和种公牛还使用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养猪场也可自购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二)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