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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0〕2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大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打造亚洲锂都的税收三十条跟进措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大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打造亚洲锂都的税收三十条跟进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
打造亚洲锂都的税收三十条跟进措施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为策应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力打造“亚洲锂都”的发展战略,现就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打造“亚洲锂都”的税收工作,提出如下三十条跟进措施。
一、打造锂电新能源产业税收推进平台,运用税收平台促进锂电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培训与产业链发展的“无缝衔接”
整合国税和锂电新能源骨干企业的研发资源,搭建锂电新能源产业税收推进研发中心。以此为平台,通过税收手段促进企业锂电研究、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
1、对比分析国内锂电新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企开展产业发展与税收政策研究互动交流活动,对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区域税收政策进行情报交换,增进税企沟通。
2、深入分析锂电新能源产业链税负水平,准确把握企业税收变化情况,使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成为税收成本最低的“洼地”,合理确定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贡献率的结合点,形成我市锂电新能源企业税收负担的竞争优势,增强企业投资的吸引力。
3、跟踪研究锂电新能源产业总部经济及上、下游企业的税收差异和财税受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
4、设立纳税人课堂,为锂电新能源企业培训办税人员,及时宣传和辅导新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诚信纳税。
5、参与新办锂电新能源企业税收咨询、筹划,发挥税收政策引导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 “孵化器”作用,催生“产业集群”。
6、编发《锂电新能源产业税收动态》,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服务。
二、加强锂矿产资源的集约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大力促进矿企合作,着力打造完整锂电新能源产业链条
7、在税收上支持锂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体制的改变,确立市本级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控制权,促进原料供应保障机制的加速建立。一是重点做好对宜春钽铌矿的税收服务,为宜春钽铌矿股权合作下放和股份制改革尽快到位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二是对集中经营、规范开采的锂矿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发票发放、税负确定等方面适当放宽,对无序开采锂矿资源或原矿外运出售的企业,采取强化征管、严格税负、控制发票等区别管理方式,促进矿企合作,保障落户我市的锂电新能源企业享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尽早形成锂电新能源产业链条。
8、大力支持锂资源的综合利用。凡是从事废旧锂电池回收经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并在2010年度,可享受已纳增值税50%先征后返的优惠。对锂资源进行再生利用的企业给予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所得税优惠,促进锂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9、加大锂电新能源龙头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加速培育锂电新能源经济的产业体系。对资源采掘加工、电池材料及电芯制造封装、数码产品及电动工具、储能装置、动力电池及电动汽车等锂电新能源产业链上的重大项目,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宽松的税收服务。
三、大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企业总部基地建设
10、凡是锂电新能源企业集团总部及核算地设在宜春“国家锂电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可不受自产货物必须达到50%以上的限制,经审核批准,委托加工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可以开具本企业销售发票。
11、充分用好国家退(免)税资金,对总部性锂电新能源企业在本市设立的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优先办理退(免)税,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在宜春经济开发区设立出口加工区。
12、做好总部企业的贴身税收服务。一是在税收政策导向上积极引导企业在本市注册总部性机构,鼓励企业在本市设立营销总部、核算总部和研发中心,对总部成员企业实行财务汇总报表和汇总纳税,并及时跟进服务;二是对与税收关联度高的营销总部、结算中心设在本市的总部性企业,实行驻企服务。
四、大力推进锂电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积极策应低碳经济的兴起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实施
13、鼓励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间技术转让,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鼓励锂电新能源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5、支持锂电新能源企业开发新产品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锂电新能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锂电新能源企业可实行加速折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17、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且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该项投资额的10%准予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9、为支持低碳经济,锂电新能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产品原料比例符合该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0、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实施,鼓励各级政府对锂电新能源企业实行财政扶持。对锂电新能源企业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作为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纳税所得额:(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全面推行锂电新能源企业税收服务直通车
21、全面推进锂电新能源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建立项目企业信息源,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台账,做好项目跟进服务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招商活动,做好有关项目税源调查预测、税收贡献率的分析和评估,为项目的引进、开工建设、投产提供全方位的涉税服务。
22、对进入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企业直接纳入“税收服务直通车”对象,对重点龙头企业可申请列入省国税局“税收服务直通车”。设立“税收服务直通车”锂电新能源产业协调小组,负责对企业重大复杂的税收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23、建立锂电新能源企业现场办公、税企座谈、直接受理、政策快递、定期走访制度。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征求企业意见,协调涉税事项,现场解决问题。对企业急需解决的税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全力促进重点企业做实做强。
24、在办税服务厅开设锂电新能源产业绿色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实行税法咨询、纳税申报、发票抄报、发票领购等业务“一条龙服务”。建立办税服务厅日常服务监控系统,加强对办税服务工作的日常监控,健全锂电新能源产业园区服务环境的监测机制。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加强督查督办,严肃查处一切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国税形象的人和事,以整齐的风纪、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文明的形象赢得入园纳税人的信赖。
25、对税法遵从度高、纳税信誉好的锂电新能源企业不受纳税额多少的限制,优先评定高级别的纳税信用等级,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26、落实“两个减负”。通过优化办税程序,加强部门协调,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开展预约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整合办税内容、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环节、精简表证单书、规范涉税收费,保障入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促进宜春开放型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
27、进一步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权限。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加快退税进度,从2010年开始,对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凡是进入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权全部下放到经开区国税局办理。
28、对生产型锂电新能源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按规定报批后,其在投产前发生的委托加工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在企业正式投产后自产货物达到50%以上的,委托加工产品仍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资格。
29、对注册开业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锂电新能源企业,经核实企业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市国税局审批可按月办理退税。对新开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在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不受审核期12个月后的限制,给予按月办理退税的优惠。
30、促进锂电新能源生产出口企业转变贸易增长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减少来料加工贸易,增加进料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确保免抵调库税款及时调库到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锂电新能源产业对财政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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