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 《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9〕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协议书》。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考核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包括各区(市、县)及各责任单位自查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考核。 1.自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对照《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落实情况上报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组织考核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各区(市、县)及各责任单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七条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 (1)《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各区(市、县)及各责任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根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被考核各区(市、县)及各责任单位进行打分并排序,排名情况上报中共贵阳市委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各区(市、县)及责任单位,中共贵阳市委和贵阳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参加试点工作且排名靠前的各区(市、县)在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等经费时予以倾斜。 第九条附则 1.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试行。 2.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