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发〔2000〕8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0-04-30生效日期:2000-04-3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月21日被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废止,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 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
  (二) 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
  (三) 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应填写进出口计划表(见附件1,2),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见附件3,4),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审批单(附件5,6)。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人员考核大纲(2025版)》《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考核大纲(2025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